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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治区家庭服务企业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试行)

宁创业就业领导小组办发〔2019〕5号


各市、县(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11号)要求,现将开展自治区家庭服务企业评选奖励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条件及标准
    (一)评选范围
凡在我区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业均可参加评选,主要评选从事老年护理、母婴护理、育婴保育的家庭服务业企业。
    (二)评选条件及标准
    1.参评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在我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正常经营2年以上且年报合格,劳动用工情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2.参评企业经济效益较好,吸纳就业能力较强,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服务质量较好,社会贡献较大,从业人员符合国家职业技能相关标准要求。
    3.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表彰奖励或获得“千户百强”或“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4.根据参评企业经营规模、吸纳就业人员数量等划分为三个档次:
    (1)一档:家庭服务企业年营业额150万元以上,吸纳不少于300人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固定经营场所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2)二档:家庭服务企业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吸纳不少于200人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固定经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3)三档:家庭服务企业年营业额80万元以上,吸纳不少于100人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固定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
    二、申报材料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企业评选申报表(见附件1);
    (二)参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等);
    (三)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册)等;
    (四)获得国家、自治区奖励凭证。
    三、评选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采取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
    凡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由县、市(区)负责初审及实地考察,并将推荐企业有关材料报五地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地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参评企业进行复审,择优向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参评企业(每地市推荐不多于10家企业)。
    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市推荐的家庭服务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审核,每个档次评定出3家拟奖励企业,并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奖励
    评选活动以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奖励决定,对一档3家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对二档3家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对三档3家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并颁发“自治区家庭服务业百户十强企业”标牌,其他入围企业颁发“自治区家庭服务业百户企业”标牌。奖励所需资金从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评选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已获得资金奖励的企业,五年内不再重复评选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高度重视评选奖励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积极营造推动家庭服务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确保评选活动取得实效。
    (二)严把评选质量。各级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程序及方法组织开展评选推荐活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评选活动质量。对弄虚作假获得奖励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严守财经纪律。获奖企业应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将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安装设备、员工技能培训等方面。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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