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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2-12-13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令),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为了更好的宣传贯彻《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19年,人社部出台《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令),首次建立职称管理工作部门规章,对职称申报评审、评委会管理、违规处罚等进行规范。为落实40号令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区职称评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我们以落实中央、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引,集中围绕评审这个最重要的环节,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区职称信息化的进程,梳理近20年来职称评审各项政策规定和日常评审工作中疑问较大、关注较多等问题,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

二、起草过程

2019年8月起,通过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初稿。第一轮书面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第二轮通过自治区人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之后,召开四次座谈会,分别邀请各地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单位等从事职称工作的人员进行反复修改讨论,数易其稿,最终形成《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三、主要内容

(一)《管理办法》共8章48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工作职责。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明确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评委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建立评委会办公室的要求。

第三章申报审核。明确申报职称人员的基本要求,不能申报的情形,申报审核的主体、流程及有关要求。

第四章组织评审。明确评审会议的基本程序、评审方式以及有关工作要求。

第五章评审服务。明确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高技能人才、离岗创业人才职称评审有关要求。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机制有关规定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对职称评审监督主体、监督方式和监管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对申报人、评委、工作人员、用人单位等违反职称评审有关规定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明确《管理办法》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操作规程》主要内容包括:发布通知、申报职称、单位审核推荐、人社(主管)部门审核、评委会办事机构复审、论文相似度检测、学术成果盲评、面试答辩、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核准备案、发文办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等13部分内容。

1.发布通知。职称评审工作按年度开展,自治区人社厅发布职称评审年度工作通知,各地市人社部门、各系列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确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计划。

2.申报职称。明确职称申报流程和报名条件,结合现行职称申报信息化系统,分别介绍申报职称需要的材料清单和网上报名操作步骤。

3.单位审核推荐。单位经过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择优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参评。

4.市、县(区)级人社部门审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级人社部门须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的职称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5.评委会办事机构复审。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审查所有系统数据、上传的扫描件及纸质材料,逐人逐项审核申报人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申报材料一律退回,并告知原因。

6.论文相似度检测。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对参评高级职称申报人的论文进行相似度检测,检验申报人学术诚信。

7.学术成果盲评。对申报高级职称的申报人应组织开展学术成果盲评,盲评结果不合格的一般不提交相应系列职称评审会参评。

8.面试答辩。对申报高级职称以及评委会认为需要采取面试答辩进行评价的中、初级职称,设置面试答辩环节,答辩情况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9.评委会评审。评委会结合材料审核、学术成果盲评、论文相似度检测、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评价。

10.评审结果公示。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并调查核实收到的问题线索。

11.核准备案。人社部门对通过人员参评情况进行审核,对发现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通过人员退回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复查,对确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通过人员取消评审结果。

12.发文办证。按照职称评审权限进行发文办证。

13.其他有关规定。

(1)基层定向职称管理有关规定。县(市、区)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定向评价”取得的职称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有效,与全区统一职称享受同等待遇。因工作岗位变化离开本县(市、区)或调入非基层单位,所取得的定向职称失效,须重新参评职称,通过评审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2)自治区以外来宁人员职称确认有关规定。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自主创业等方式来宁的专业技术人员,之前所取得的职称,可按照管理权限申请确认。如需要更换我区职称证书的,须按照职称评审权限由相应人社部门确认并换发证书。

(3)职称转评管理规定。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请转评。转换系列后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转换系列前后经合并计算达到所转系列规定的任职年限后,中级申报副高须延长一年,副高申报正高须延长两年。因所在单位整建制变更名称和岗位属性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现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时,不进行同级转评。

(4)非公有制企业范围内有效证书转换。已取得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所属范围内有效),且仍在我区中小微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须先转评全区同级统一有效的职称,转评对论文不做硬性要求。

(5)关于职称评审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倾斜政策有关规定。一是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对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上同等对待。二是吸纳一定比例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家进入专家库。三是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称评审“直通车”。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对市场业绩突出、企业效益显著和社会贡献较大的企业高管人员或企业家,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考试,考试合格的可参评高级经济师职称。

(6)机关公务员转到企事业单位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后,经单位考核和主管部门同意,可比照工作单位同资历人员,申报评审副高级及以下相应层级职称。

(7)行业部门、国有企业自主评审职称认定的有关规定。1997年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国有企业自主评审的行业范围内有效的职称,可采取重新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的方式换发全区统一有效职称证书。

(8)部分系列(专业)申报人所学专业与标准条件要求不一致的解决办法。一是通过参加相关学历教育;二是通过参加脱产继续教育学习并延期申报;三是通过相关系列组织的业务能力测试;四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申报。

四、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制度全覆盖,管理全链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将职称评审管理的实施范围,由过去主要在体制内拓展到面向全体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类用人单位。管理服务覆盖到评审的各个环节,从职称申报到发文发证,申报人、用人单位、评审委员会以及各级人社部门权责清晰、要求明确。

二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一方面,按照人社部《职称评审暂行规定》结合新时代职称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改革职称评审中不合时宜的地方。如改变过去评委会由行政领导承担评委会主任,明确由同行专家担纲评委,引导职称回归专业技术的本质属性。另一方面,保持职称政策的连续性,不对职称评审作颠覆性改变,避免对现有职称工作造成冲击。对职称转评、公务员转岗后参评职称以及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评职称等,以往不够明确或散布于各个文件中的政策进行归纳和明确。

三是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自主评审、放管结合,由过去人社部门直接组织评审转变为核准备案和综合管理,强调优化服务,简化证明材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已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单位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保证规定刚性、原则性的同时,突出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地位。

四是坚持政策性与操作性相结合。《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既能够指导各单位掌握职称评审政策,同时可以指导申报人、从事职称的工作人员全方位理解我区职称评审工作的运行方式,达到制定职称评审“说明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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