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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能力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nxrcb5099082@163.com
    (二)信函: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邮编:7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及传真:0951-5099008   5099256(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 。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我区建设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激发建设工程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建设高素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科技进步,提升关键领域技术攻关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在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建设等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评审建设工程技术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条 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或在近5个工作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公德;
(四)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五)法律法规要求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六)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的条件及要求
 具有一定的建设工程技术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能够应用于工作实践。
(一)学历和工作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和工程实践知识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处理本专业范围一般性技术难题。 
第六条 申报工程师的条件及要求
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工程师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职称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或本科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职称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引进的重点院校、重点学科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察合格。
(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业绩与理论要求
1.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县局级及以上(或自治区级行业协会)授予的业务先进(优秀)工作者,或获得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工程类和建筑工程类奖(等级定额内人员)。
(2)参加完成的科研、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应用课题或施工项目报告等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鉴定、认可。
(3)参加过2项及以上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造价、施工、建设工程管理、监理及实验检测工作。
(4)参加编制国家、地方、行业或专业性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工法、技术规程、规范、定额等工作,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
2.在取得助理工程师之后,专业理论水平须达到下列要求:
提供参加编写并获审查批准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1篇以上,报告须由2名业内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且与申报人同专业的专家署名推荐,并给出推荐理由和意见。或在公开出版的建设类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论文一篇(第一作者)。
第七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的条件及要求
掌握并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实践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具有指导和培训工程师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入职后经考核合格,用人单位可推荐参评。
(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业绩与理论要求
1.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须具备下列2条以上:
(1)获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
(2)获国家或省部级1项以上或市厅级(含行业协会)2项以上优秀工程类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3)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骨干完成科研任务、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应用课题或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报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鉴定认可。
(4)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骨干担任过1项大型或2项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造价、施工、建设工程管理、监理、实验检测工作,并能解决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技术难题。
(5)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并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并已结项(前十名)。
(6)作为主要参编者,编制国家、地方、行业或专业性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定额等工作,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省部级以上施工工法1项以上(均作为前三名),并在实际工作中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2.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专业理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专业性论文并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
(2)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得低于3000字),或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不包括编著、教材),合著本人要有独立的撰写章节,字数累计2万字以上的。
(3)由本人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建设,单独完成撰写每篇不少于3000字的具有创新、突出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的技术工作总结3篇(不包括一般性及按要求应编制的各类技术文件),技术工作总结须由2名业内具有正高级职称且与申报人同专业的技术专家署名推荐,并给出推荐理由及意见。
第八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条件及要求
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实践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和重要课题。能够解决重大工程实践技术问题并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指导和培训高级工程师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高级工程师职称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业绩与专业理论要求:
1.在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之后,专业工作须具备下列2条以上:
(1)承担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或二等奖前二名或三等奖第一名,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科技奖项目。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获国家级1项及以上或自治区级2项及以上(含行业协会)优秀工程类奖项(一、二等奖获得者)。
(4)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或省部级科技项目和工程项目各1项及市(厅)级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3项以上。
(5)主持或为主要起草人参与编制省部级及以上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2项以上,并被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并颁布实施。
(6)作为负责人组织编制本专业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2项,或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2项。
(7)主持过2项省部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示范,被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予以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担任过2项及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并能解决建设工程中的各类复杂技术问题。
(9)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前3名)编写省部级及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2项及以上,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国、全区或全行业范围实施。
(10)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国家级工法3项,并在实际工作中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2.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之后,专业理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SCI、EI、ISTP收录的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
(2)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专业性论文2篇并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3篇及以上论文(其中一篇必须发表在北大图书馆编写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收录的学术期刊上)
(3)公开出版具有个人独创内容对本行业专业技术运用和发展有促进作用和借鉴意义并能代表个人工作实绩和创新成果的专著、译著一部,其中本人亲自撰写的章节必须在10万字以上(不包括编著、教材、合著)。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对任现职以来有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者且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的,可根据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
(一)获得市地厅级三等以上(前3名)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二)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做出显著成绩或获国家授权专利(前3名),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骨干担任过1项大型或2项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造价、施工、建设工程管理、监理、实验检测工作,并得到市地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四)参与省级以上1项科研、推广、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科研项目建议书的起草,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国家核心期刊上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有正式出版本专业有关的专著5万字以上。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岗位做出突出贡献,工作能力业绩显著,凡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8〕80号)中相关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本专业2名聘任为正高级职称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或宁夏建设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评审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高级职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在任现职期内取得,并与申报的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对于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用人单位可在单位内部审核推荐或聘任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二)发生安全或质量事故,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伪造、变造证件、证书、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在评审中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奖项的认定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
(二)建设工程类奖项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各种奖项。
(三)国家优秀工程奖是指国家一级行业协(学)会(协会分支机构颁发的奖项不在内)颁发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全国性奖项,如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银奖)、国家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全国广厦奖、国家市政工程金杯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含公共建筑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设计奖、建筑幕墙奖)等;自治区级优秀工程奖是指自治区级建设行业协(联合)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工程奖项,如“西夏杯”工程奖;地市级优秀工程奖是指地级市建设行业协会(不设协会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工程奖项,如“凤凰杯”、“明珠杯”、“六盘杯”等。
第十五条 项目的认定
(一)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二)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四)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五)大、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标准的认定按国家相关建设工程规模标准要求。
(六)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或公告的“推广应用新技术”为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中职务称谓的认定
本评审条件所指“主持”、“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者”、“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同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同行专家的认定材料。
(一)主持:规划与设计部分是指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施工部分是指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监理部分是指建设项目总监、代检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技术管理部分是指建设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负责人(含设计总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课题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大纲,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协调各专业工作,确定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
(三)技术负责人:是指负责该项目本专业全面技术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编写本专业工作大纲,拟定工作进度计划,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解决本专业的关键和疑难的技术问题,撰写本专业成果报告。
(四)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获得科技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的有效排名为依据。
(五)主要参加者:是指项目的专题、专项或二级课题(子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著作和发表论文的认定
(一)公开出版的专著,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凡在论文汇编或以笔名印发的著作、培训教材或图册,均不属公开出版范围。
(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公开发表范围。
(三)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收录的学术期刊。
第十八条 所学专业和专业技术人员认定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风景园林学、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工程勘察)、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结构工程(钢结构)、土木工程、工民建、给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园林绿化(景观设计)、建筑材料、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建筑经济、工程造价、建筑机械等。
(二)规划与设计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咨询、勘查、测绘、施工图审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施工与监理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与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与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管理、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检测、质量安全监督、混凝土及建筑构件部品生产、建筑机械、工程造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技术管理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科技管理、标准管理、政策管理、造价管理、运行管理、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评审条件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291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正高职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1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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